您在MDR/IVDR下的欧盟授权代表与PRRC
MDR和IVDR第15条要求制造商须配备至少一名具备明确资质的法规合规负责人(PRRC)。我们协助界定该角色范围,对于欧盟以外的微型和小型制造商,还可通过我们的授权代表服务持续提供一名合格的PRRC。
第15(1)条要求PRRC持有法律、医学、药学、工程或其他相关科学学科的文凭、证书或其他正式资质证明,并具备至少一年与医疗器械相关的法规事务或质量管理体系专业经验;或在无此类资质的情况下,具备四年相关专业经验。
PRRC负责的任务包括产品放行前的符合性核查、技术文件与符合性声明的维护、上市后监督义务以及警戒报告(第15(3)条)。
第15(2)条允许微型和小型企业无需在内部配备PRRC,只要确保有此类人员持续可用。对于符合微型或小型企业条件、且设立在欧盟以外的制造商,第15(6)条进一步要求:授权代表本身须持续配备一名合格的PRRC。这正是我们提供的组合服务——委任我们为您的授权代表,并将PRRC覆盖作为单独计价的附加服务,由同一家供应商在同一份合作关系中提供,而无需与两个不同的供应商分别签约。
<strong>提示:</strong> PRRC的具体要求取决于您公司的规模及产品分类。我们会在报价前确认范围。
告诉我们您产品的类型、分类以及公司注册地。我们会在签署任何授权之前确定下一步。